苏州大学
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名城名校-苏州工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细则》业经学校2017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年4月7日
名城名校-苏州工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大学关于实施名城名校融合发展战略的意见》(苏府〔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工业研究院围绕苏州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先进集成技术等问题,紧贴苏州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一线需求”,整合苏州产业、政策、资本与苏州大学人才、科研、平台等优质资源,由苏州市和苏州大学共同组建,并由苏州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和苏州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具体负责管理。在研究院建设初期,主要以示范项目为抓手,服务苏州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项目须是苏州大学学院(部、所)的重点学科方向与苏州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所需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含先进集成技术等)两者的契合点。由学科办负责协调,学院(部、所)层面组织项目初选,经信委提供信息,并组织专家遴选产生。
第四条 项目均需签订三方合同:委托单位为经信委;承担单位为学院(部、所);主管部门为学科办。依据合同,进行项目运行和经费使用。项目经费投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增强相关学科服务苏州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项目经费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在规定时限内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院(部、所)是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的初选、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项目的运行管理、验收等重大事项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学科办和经信委将会同学院(部、所)不定期组织对各项目实地检查实施进度及效果,学科办和经信委有权提出暂时终止或撤消合同的建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经信委同意,最多可延期6个月。验收通过的项目将作为研究院服务苏州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视服务情况得到进一步的支持。